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河南省语委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二条 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各院(系、部)、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师构成。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后勤处、文学院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语委、省语委、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要求拟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编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审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审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督查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组织全校师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参加各级语言文字活动;负责与省、市语委联系及对外协调工作;完成上级语委及学校委托的一切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分工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工作计划。
具体分工如下:
语委办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师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系列工作;协调处理语委日常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校内各种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普通话及“三笔字”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宣传部、学报编辑部、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种媒体、校内宣传橱窗内容、校报、学报及印刷物、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学生处、团委负责组织“推普宣传周”活动,组织“中华诵-经典诵读”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比赛活动;负责将普通话达标列入《学生行为规范》及《学生守则》;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人事处负责组织教师的普通话测试、执行普通话持证上岗工作。
文学院负责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培训与督查。
后勤处负责校园语言文字固定标牌的安装与维护。
第七条 各院(系、部)、处(室)负责对本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郑州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章程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