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教办高〔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决定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本科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和创业培育项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建设校园创新创业文化,形成浓厚的创新教育氛围,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初步训练,逐步获得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组成员由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和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工作规划、条件提供、导师配备、遴选申报等。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项目所在学院为每个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配备2至3名教师组成的指导组。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每位教师指导的校级项目限一项。
指导教师职责为:围绕项目技术理论、实验方案设计、工作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指导教师应热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指导工作,并且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参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和完成实验。
第五条 申请立项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必须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的研究项目。学校鼓励以实验为手段,以创新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企业研发及自然界和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的课题。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选题和确定研究内容时应注意与学生科技竞赛相结合、与教师科研相结合、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与学术前沿相结合、与技术开发相结合。并遵循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项目难度适中。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校级一般项目每项最高资助3000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00元(含由一般项目转化为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被省教育厅遴选并确定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资助(资助额度包含前期资助费用)。
学校每年9月开始组织申报工作,9月至11月中旬为学生准备选题、项目论证与填写申报书时间,11月下旬学院组织初评,12月学校组织立项评审。12月底公布评审结果,立项项目起始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1.学生申请。凡我校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实践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学生均可自愿申报。负责人需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每个项目以项目组形式申报,团队成员3至5人,鼓励学科交叉,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分工。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参与两个以上的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郑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
2.学院遴选推荐。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5至7人)对本学院申报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限额推荐到教务处。
3.评审立项。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确立为“郑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项目评审标准:(1)项目具有研究背景,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素质和研究能力;(2)项目研究目的具有实际意义,内容明确、原理可靠,具备研究的可行性;(3)项目具有创新性;(4)项目预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明确;(5)项目经费预算合理;(6)项目具备完成条件;(7)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8)项目预期成果质量明确,研究效果显著。
第七条 由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者办公室负责宏观管理,项目所在学院具体实施。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开题报告,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实验,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研究体会,做好实验记录,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第十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时给予指导,保证指导时间与指导质量。指导教师不得代替学生完成实验内容,也不得将自己的成果转嫁给学生。如因某种原因致使指导教师不能完成指导任务,学院工作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指导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底提交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 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等。
第十三条 结题申请。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向学院工作组提交结题申请,附加成果报告、发表文章、专利、产品或作品、成果应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资料。跨学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完成结题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郑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由学校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1.学院评审。学院领导组组织专家(5至7人),对本学院的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结题评审,并对每个项目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学院对结题项目的总体研究结果进行总结,还应将项目评审意见、研究结果总结以及项目结题申请资料及时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查。
2.学校审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审批。获得审批的项目即可结题。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继续进行;对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学院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出终止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领导组审核,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1.参加人员变更。项目组成员如需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批,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项目组成员变更仅限人员替换,变更人数应在参加人数的1/2以内,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指导教师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指导工作,可以变更,但要保证指导内容与指导方向同原项目一致。人员变更事宜限在项目计划时间的前1/2时段内进行。
2.研究时间变更。校级项目如需延期或提前结题,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延期结题,须在计划时间的前2/3时段内进行,并说明充分理由,经学院领导组审核、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可以延期完成。最长延期时间为1年。原计划完成时间为2年的项目,或延期后项目组成员不能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的项目,不得延期;校级重点培育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申请提前结题,须提供完整的成果资料,经学院领导组严格审查、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提前进行结题验收工作。
3.研究内容变更。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不得变更,否则按终止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学科分类不定期组织相关项目进行小组研讨,搭建项目交流平台,立项项目均应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的项目如具有一定的可重复性、适合作为实验项目开出的,可优先固定为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或综合性实验项目开出。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于郑州师范学院所有。对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给予版面费资助; 对学生为第一作者发明创造成果申报国家专利给予经费资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郑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料应存档,存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存档材料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存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不得变更用途。该项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一次性或分批次划拨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具体管理,根据项目的具体运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分期支付。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学校和学院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实验材料费、实验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原则上不支付差旅费。不得用于发放劳务补贴,也不得购置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第一指导教师的公务卡做为经费使用卡。首先由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出申请(经办人),项目合作者证明(验收人),经指导教师同意(签字),教务处批准(签字),方可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资助额度。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束时,项目组要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清单,并做出说明。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校将不再下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无偿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各类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均应向项目参与学生免费开放,安排专人负责为申报项目的学生提供考察实验条件的便利,并优先安排使用仪器设备。学生需要跨学院进行实验,或进入科研、重点实验室使用设备、设施,可向教务处申请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结题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团队一次性计算教学工作量。校级一般项目计30个标准课时,校级重点项目计50个标准课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结题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奖励学分。校级一般项目计1个学分,校级重点项目计2个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郑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奖”,分“成果奖”、“指导奖”及“管理奖”,对结项成果显著的学生、指导工作突出的指导教师及组织管理工作突出的学院予以奖励。对获得指导奖的教师,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时向优秀指导教师倾斜。对获得管理奖的学院,学校将在优秀教学单位评审中加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实验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师院行〔2017〕58号-大创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