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实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二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关系,正确处理培养方案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学校实际,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不同专业的培养特色,制订具有我校办学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与尊重学生个性的原则,坚持课程体系综合化和整体优化的原则,坚持课程体系的前瞻性和终身教育理念的原则,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原则。
第四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机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学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教务处长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1.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是:教务处提出学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及基本要求;各学院广泛调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讨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2.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应由学校、学院共同完成,工作程序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相同。拟新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需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所属学院在每年6月底申报新专业之前随申报材料报至教务处。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素
1.专业名称、代码;
2.培养目标;
3.培养规格;
4.学制与修业年限;
5.毕业要求及授予学位条件;
6.核心课程;
7.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比例;
8.专业课程计划总表;
9.学年、学期课程计划表
具体内容应按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法规文件。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作为完善和落实人才培养方案重要内容。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少于一届学生),原则上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运行过程中如有个别课程或教学环节需要调整,须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计划的原因和调整方案,教务处进行审核批准后生效。因调整计划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的,应由调整计划的学院负责联系相关教学单位解决,并应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教学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要负责落实开课的一切条件,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学期结束前,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研究下一学年相应学期的教学任务,落实开课教师、教学环节及必要的教学条件。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10周,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发下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落实表,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应进行认真核对,并根据排课要求落实有关事宜。具体责任人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教务办主任。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是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可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学院和学校认定、批准后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教务处应联合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的教务办主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第十六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学校与各学院的任务是:
1.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进度计划表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3.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和研讨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
4.积极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第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必要时可单独设课。毕业论文(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并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应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让学生有选择地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课外教学与科技创新活动,要纳入学校、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日常教学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各专业教学任务书和课程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条 日常教学检查与监督。学校、学院应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进行教学秩序检查、听课评教、考风考纪监督等教学工作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凡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照课表正常授课时,需履行请假手续和制定补课计划。凡需调、停课的教师应填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教师,需由学院调查确认后代为履行有关手续。对不履行请假手续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教师,对不按照补课计划补课的教师,学校按照《郑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