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教〔1998〕33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学管理工作是指学校通过一定的管理方式,使教学活动达到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教学管理内容包括决策、规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评估、激励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其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学管理以唯物辨证法、系统科学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运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科学化与现代化。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系统、教学辅助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都要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积极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三育人原则。
第六条 学校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用好教育经费,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保证生均教学经费按要求每年有适度增长。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分为校、院(系、部)、基层教学单位等三级管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学校在广泛论证的基础上,贯彻教育方针和“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后,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一般情况下,人才培养方案四年进行一次修订,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并依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特色和优势。其基本原则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安排;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校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原则要求;专业所在院(系、部)负责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每学期的教学任务;各院(系、部)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学校教务部门对各院(系、部)的教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严格执行;对审定后的各类教学任务、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环节,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学校、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必须做到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常规管理规程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保持教学工作的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学校认定,批准施行。课程教学大纲在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学目的、主要教学内容及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要求、考核内容及方式、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每门课程均应有经院(系、部)、学校认定的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环节的基本形式,是院(系、部)、基层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院(系、部)与基层教学单位应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进度表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果;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交流教学经验;奖励或表彰教学先进。
第十六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须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验课所开实验应减少单一性、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要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每个专业至少建立2—3个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十七条 文化素质教育和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开展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与要求进行落实。
第十八条 日常教学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年度或学期教学计划运行表、课表、考试安排表、教师工作任务书,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各院(系、部)应严格执行课表变更的审批程序,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审查、考核与管理。学校应制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重点管理好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册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条 教师工作管理。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分别制订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管理办法。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的完成情况。考评结果作为教师晋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学资源管理。做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合理确定投资计划,认真搞好设备维修、报废,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设备、器材的充分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现代化多功能教室。
第二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教务处及各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和移交。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的、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观点,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的观点,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第二十五条 搞好教学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一是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二是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分步实施;三是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四是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资料,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电化教育、仪器设备、体育场馆、多功能教室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五是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校、院(系、部)两级督导机构、教学检查、学生评教等多种方式掌握教学状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管理。教学管理部门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学校组织进行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如实通报检查结果,加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必要机构,开展经常性教学工作评价。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进行任务分解,对各教学单位进行教学工作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采集反映教学状态的基本数据,建立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二十九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拓宽本科专业口径;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更新传统学科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加强学科专业的整合,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课程建设。加强课程建设的理论研究,制定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重视系列课程建设和专业平台课程建设,构建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
第三十一条 教材建设。根据我校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视听教材和多媒体教材的建设和规划工作。优先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建设改革,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做好教材的预订、发行管理工作,制订预订工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开拓教材发行渠道,改革供应办法,方便学生、教师购书,防止教材的积压、浪费。
第三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坚持校内外结合,搞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实验室的年度验收,检查评估。加强与实习基地单位的合作,巩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教风学风建设。教风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把教风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逐步形成好的传统。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不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四条 教学队伍建设。通过体制改革,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校、院(系、部)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制订具体办法,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让最优秀教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以在职为主;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三十五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备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制度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第六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三十六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作为直接责任人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并通过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研究、决定教学建设、管理相关问题,统一调配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校领导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每两年召开一次教学工作大会,研究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着力解决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每学期召开三次教学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务部门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和监督工作。教务处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在院(系、部)级教学管理机构中,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教学工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各院(系、部)均设教学秘书,在教学院长(系、部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分配教师工作任务;配合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三十九条 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与特点出发,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条 教学管理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及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教学工作评价研究,增强宏观调控手段,使教学工作评价常态化、制度化,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评价体系,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