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任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教师任课资格审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理论课任课教师资格
1.自觉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3.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助教以上职称;
4.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二、实践课任课教师资格
1.自觉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教学能力,能胜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助教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任课资格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教师个人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人事、教务部门联合组织试讲,考核其专业水平和授课能力;
4.通过试讲考核者授予其正式任课资格;
四、加强教师任课资格管理
1.各学院要逐步建立课程主讲教师信息库,以后没有在信息库内的教师原则上不允许授课。
2.每个教师可以确定2-3门的课程主讲资格;
3.建立主讲教师负责的课程教师团队。每门专业课程确定2-3名教师主讲,公共基础课程根据教学任务情况,建立稳定的主讲教师队伍;
4.每学期要对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取消其任课教师资格。
此规定适用于新入职教师、外聘教师及由非教学岗位转为教学岗位人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