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充分发挥本科教学工程与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学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更好地做好项目的审核立项、中期检查、绩效评估、验收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可适用于经教务处上报或评审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各类教学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预算绩效评估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资助

第三条 各类国家级、省级教学项目类型根据教育部或教育厅相关文件确定,学校按上级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校级教学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6大类,具体见附表。

第五条  校级项目通过建设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项目后,学校已经资助的经费将作为上级要求的配套经费,不再重复配套。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公示、下达建设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通知,或学校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要,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学院(部)认真组织申报,并择优上报教务处。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不同类别的教学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八条 教务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九条 如果是教育部、教育厅要求申报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推荐;如果是校级项目,则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给予立项。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需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一旦确立后,项目承担者须严格执行,保证按期完成。因特殊情况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改动项目组人员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鼓励组织申报跨学科、跨部门和跨专业的较大项目,鼓励与企事业、政府部门联合协作,引入社会资金补充项目经费。此两类项目学校将优先立项。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教务处对资助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确定中期检查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人员进行中期检查,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未按时完成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执行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每年年末详细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认真接受教务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项目予以终止:

(一)在建设任务书签订(经费到位)后,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未启动的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项目;

(三)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

(四)超过预定完成时间1年以上的项目。

第十六条 被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不得作为职称评定或评优的依据。项目主持人在1年内不得申报教学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在下次项目申报立项上相应酌减数量。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凡正式立项的教学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国家级和省级教学项目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相关验收要求执行;校级教学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复审。资助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教务处复审通过后还需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校级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专家评议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议,部分项目采用网络评议。项目的验收专家组由3~5人左右组成。

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每位参加评议的专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建设任务书;

(三)项目结项报告;

(四)项目建设成果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或评优时依据。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教学项目。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任务书的预算合理分配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郑州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将停止经费使用。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或滥用经费者,将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