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听课制度


为加强教学运行环节的质量监控,使学校各级领导切实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强化教学管理,增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对学校管理干部、教师听课做如下规定。

一、校级领导听课  

(一)校长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可以有选择性的进行听课。听课时数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

(二)主管教学副校长,应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 

(三)其他学校领导可有选择性、针对性的进行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二、学院(部)、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听课 

(一)教务处长、副处长作为全校教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应对全校教师的教学情况深入了解。根据教学管理和师资调配的要求,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教务处其他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二)教学单位领导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在学院的教学(含实践教学)及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听取教师意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反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三)学生处(学工部)、团委、招生办、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领导,应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深入课堂进行听课,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对教学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招生、就业方面的信息,及时向教学部门(教务处、各学院)反映。

(四)其他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应根据部门管理职能和服务对象,召开教师及学生座谈会,深入课堂进行听课,有选择、有针对性的了解教学情况。

三、教学督导人员听课

学校教学督导人员应广泛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和专题教学研讨会,检查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四、教师听课

教师要加强交流学习,尤其是青年教师应主动向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加强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一)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二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课时数不少于14学时。  

(二)助教在不断提高自己的讲授水平的同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三)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四)副教授及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五、其他要求

(一)各学院的系(教研室)主任作为教学活动、教学研究、教学组织及管理的最基层单位,应对所属教师的教学情况全面了解,并组织进行经常性的交流,每学期组织观摩课1—2次。每学期应将所属教师的课全部听一遍,也可跨学科组织进行相互观摩和学习。

(二)学校各级领导听课应认真填写教务处印制的《郑州师范学院听课记录》,并保质保量完成听课任务。每学期期末停课考试第一周内,各学院将学期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公布,写出本学期的听课情况总结,及时向本院教师反馈,同时向教务处提交电子文档;校领导的听课记录本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收取,转送教务处;相关处室领导的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负责收取。教务处汇总全校听课情况后,须向学校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汇报和反馈相关内容。

(三)各教学单位教师听课统一使用《郑州师范学院听课记录》本,按学期收集归档,学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的听课记录本按学院(部)所属关系由各学院(部)收集归档保存,学校领导及相关处室领导的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收集归档。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