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理论和实践教学以外所开展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拓展学生素质的社会实践、课外研究、竞赛、讲座及各类活动。
第二条 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是对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的新型探索。学生需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参与并完成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获得规定学分。
第三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 200个实践学时即获得4个专项学分,方可毕业。成绩按实践学时实际获得数打印成绩单放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内容包括:“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参与”、“技能培训”、“竞赛成果”等五大类。其中“社会实践”为必修学分,分值为2个学分,对应40学时。“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竞赛成果”和“技能培训”为选修学分,分值为2个学分,对应160学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的统筹规划、资源调配、部门协调、裁决学生对本办法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团委,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指导、考评和PU口袋校园系统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的规划实施、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实践学时及学分认定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称PU)完成,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活动参与”、“志愿服务”学时由PU系统自动认定,参加完相关活动,自行录入系统即可获得相应学时。“社会实践”、“技能培训”、“竞赛成果”通过PU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学院汇总初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团委审定后认定。学生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成绩在第七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至校团委。学校在第六学期开学两周内公布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警示学生名单。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4个实践学分或必修项未满足最低学分要求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条 每学年末由学生本人提交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班长将本班材料交到学院后,由学院审核确认后在PU平台上记录学时。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由学院按年级予以分类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将取得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名单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学年末未取得学分或累计学分较少者,学院应及时提醒警示,以免影响正常毕业。
第四章 类别及内容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
1.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每个假期最多认定2个实践项目。
2.寒、暑期个人自主实践或参与学校立项的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每次分别认定30、40、50、60、70个实践学时。
3.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增加认定20、30、4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按获得的最高学时予以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级、省级、市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验收通过的项目,分别获得40、30、20个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按获得的最高学时予以认定。
5. 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法人代表视同足额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类、寒暑期社会实践,认定60个实践学时。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
1.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参加无偿献血等,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全程参与相关活动后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类个数每个活动可折算为2个学时。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6个学时。
第十四条 活动参与
1.活动参与包括 “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体育竞技”、“思想引领”五个项目。“人文社科”指人文社科知识竞赛、辩论类赛事、相关专业讲座等;“创新创业”指全国大学生创新设计大赛、校创业大赛等;“文化艺术”指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节等;“体育竞技”指“三走”活动、运动会等;“思想引领”指党团培训、党团日活动。
2.在校期间课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100个封顶,每学期20个学时封顶。
3.通过PU系统成功参与课外活动全过程并完成PU签到合格的,每次可获得3学时。
4.在校期间出国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每次可获得实践学时20个。
第十五条 技能培训
1.除团支书、班长外的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党支部委员、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年级团总支委员、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每学期分别计4、8、14、20个实践学时。同一学期兼多职的,最多可叠加计算一个与该职务相对应的学时。
2.在大学生艺术团、国旗班、运动队服务期满1年、2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15、30个实践学时。
3.个人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每项分别认定5、10、15、30个实践学时。
4.所在班团组织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时任负责人每次分别计10、15、30个实践学时,骨干成员每次计6、8、10个实践学时,其他成员每次计2、4、6个实践学时。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5%。同一类别集体表彰取最高一项在第四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学生社团参照此条标准执行。
5.在校期间获得各类技能证书,例如全国英语四级、计算机一、二级、专业英语四级、普通话等级证书等,每项计10个实践学时(同类证书以最高等级认定);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例如教师资格证、软件工程师证等,每项计20个实践学时。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在第四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证书类别由各学院申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6.学生参加学科前沿讲座,并提交较为详细的笔记,每项计5个实践学时。
7.学生在校期间读完一本学院推荐书目,且每本均有1500字左右的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每项计5个实践学时。
第十六条 竞赛成果
1.学科竞赛
依据《郑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定(修订)》,将学科竞赛分为市校级、省部级、国家级三个竞赛级别。
(1)在市校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每项分别计5、10、15、20、25个实践学时。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每项分别计15、20、25、30、35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项计5个实践学时。
(3)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每项分别计20、25、30、35、40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项计10个实践学时。
(4)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2.学术科研
(1)学生参与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每项分别计10、15、20、25个实践学时,其他小组成员学时减半认定。
(2)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上(刊物以科技处认定范围为准)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分别认定10、30、30、45个实践学时,国内一般刊物刊发学术论文仅对第一作者给予认定。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二作者每篇分别认定25、25、35个实践学时,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三作者每篇分别认定20、20、30个实践学时,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其他作者每篇分别认定10、10、20个实践学时。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两类,第一专利人每项分别认定30、60个实践学时,第二专利人实践学时减半。专利申请已经受理但未授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多名作者申请专利的,在第二专利人的学时基础上,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其余专利人每项按10、20个学时给予认定。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郑州师范学院的认定实践学时。
3.文化艺术竞赛
(1)在校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或特等奖的,每项分别计3、6、9、15个实践学时。
(2)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或特等奖的,每次分别计5、10、15、20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次计5个实践学时。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每次分别计10、20、30、40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次计8个实践学时。
(4)在国际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每次分别计15、25、35、50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次计12个实践学时。
4.体育竞技比赛
(1)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每次分别计10、15、20、25个实践学时。
(2)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每次分别计15、20、25、30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次计5个实践学时。
(3)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每次分别计25、30、35、40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次计8个实践学时。
(4)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每次分别计30、35、40、45个实践学时,其他参加者每次计10个实践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郑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留级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异动后学院负责,已取得的实践学时正常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提交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8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由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