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根据《郑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郑师院行〔2014〕1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标准原则。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严格执行《郑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2.两级审查原则。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终审工作。
二、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2.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3.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4.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工作程序
1.凡达到《郑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
(1)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
(2)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各项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详见《郑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3)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学校学位办提交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初审决议;
(4)逐一审核每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并报学校学位办备案;
(5)向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提出教学单位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事项。
3.校学位办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初审决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各教学单位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
5.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各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做出的决议须经会议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赞成,方为有效。
四、附则
1.提前毕业或因休学等原因需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2.对各种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对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异议),由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学位办审核。经学位办审核的异议处理决定由相关单位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处理。
4.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5.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