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等教育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及保管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授予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三)贴有由新华社统一拍摄制作的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五条 《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是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审核的依据。

第六条 凡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标准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各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根据决议,校学位办制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位办在指定时间内,将学士学位证书发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发给学生本人。学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应由本人凭毕业证书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八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后,修完双学士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经审查合格,可授予双学士学位证书。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上须注明“辅修”字样。

第九条 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证的学生申请补授学位,由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汇总申请名单并对相应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学位办,学位办复审后编制符合条件的毕业学生名单和补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补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将证书发放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发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者学业未达到要求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原件。确需证明的,可由本人写出申请,登报申明原学士学位证书作废,经学位办核查原始学籍档案后,出具相应“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