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856号),激发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在立德树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以组织并管理教学活动为核心并承担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青年教师培养、教研教改等功能的最基本的教师教学共同体。
第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广大教职工根据实际条件,对基层教学组织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行探索与创新,通过深化改革实现基层教学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基层教学组织体系,从而为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教学组织保障。
第二章 设置原则、程序与条件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遵循“改革创新,开放灵活”的基本原则,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与条件,采取有利于提升教学水平、增进人才培养质量的组织与管理方式,在具备特定条件的基础上,皆可按照基层教学组织设置程序设立。
第五条 为推动基层教学组织模式的改革创新,学校鼓励基层教学组织模式的灵活性与多样化,比如“学院—系”、“学院—系—教研室”、“学院—教研室”、“学院—课程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等,可以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立,也可以跨学科、跨院系交叉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层教学组织的基本程序如下:基层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及教学团队,向教务处提交设立基层教学组织的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最后经学校发文确认。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在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在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教学计划与课程建设上,具有清晰而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定位;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原则上应涵盖专业或课程(群)的所有任课教师;具备开展相关教学科研活动的软件与硬件资源。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上,基层教学组织应承担如下职责与任务: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编制教学大纲,安排教学任务,落实教学人员,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进行教学痕迹管理,妥善收集、整理并保管各种教学资料与教学档案。加强教师间的教学交流,制订并落实听评课计划,定期组织教师间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良好的教学风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学纪律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学生座谈,在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的基础上,开展教学质量检查与分析,不断提升教学水平。严格考试过程管理,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根据考试大纲命题,考后及时批改试卷、登录成绩并进行试卷分析。
第九条 在学科专业建设上,基层教学组织应加强相关学科、专业与领域的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凝练学科专业特色,明确专业发展目标,制定并落实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在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组织相关专业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办学条件、经济社会需求、高考录取率、新生报到率与毕业生就业率等,及时调整专业发展定位与发展规划。
第十条 在课程与教材建设上,基层教学组织应根据本校人才培养方案与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相关课程规划与课程标准。实施课程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在线开放课程、慕课、翻转课堂等新课程建设工作,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加强教材建设,组织优秀教师选编高质量教材与指导用书,进行教材、教辅材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第十一条 在实践教学方面,基层教学组织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与人才培养需求,参与相关实践教学标准的分类制订。制定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根据理论教学内容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参与制定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课程实验、阶段实习、综合训练、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探索各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途径,及时将相关新成果引入到实践教学中。
第十二条 在教学研究与改革方面,基层教学组织应从学校发展战略与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出发,妥善处理教学研究与教学实践的关系,并加强基层教学组织有关教学研究的规范化管理与相关制度建设。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及手段、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教改研究,并加强教学研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改项目、教学工程质量项目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学术会议,及时了解国内外教学改革领域的前沿动态。
第十三条 在教师专业发展方面,基层教学组织应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将立德树人内化为教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制定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修与培训,加强教师专业发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加强教学梯队建设,为新进教师配备指导老师,对青年教师实施教学指导,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制订基层教学组织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提出师资补充意见,对新进教师进行教学与学术能力审核,并配合学校招聘工作提出录用建议。
第四章 负责人
第十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内部施行负责人任期负责制度,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该负责人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内部人员的遴选、教学考核等工作,教学考核结果可与基层教学组织内的职称晋升、收入分配、项目评定等挂钩。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须兼具以下条件方可任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资格,十年以上教学经历,必须完整地主讲过至少一门本科课程,并具有主讲一门核心课程的能力。具备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教改成果突出。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和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具有明确而清晰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目标与思路。具备优良的师德师风,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协调基层教学组织的内外关系。
第十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须承担如下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基层教学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各方面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基层教学组织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与落实,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关经费预算。
定期组织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进展及完成情况,规划、组织并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组织对教师的工作考核,提出教师培训、职称评定、奖惩等相关事宜的意见与建议。每学期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十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制定并完善课程负责人制度。当基层教学组织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时,每一门课程须设置一位课程负责人,该课程负责人须由基层教学组织的核心成员或主讲教师担任。
第十八条 课程负责人须在具备以下条件基础上方可任职:具备讲师及以上资格。熟悉相关课程的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必须独立主讲过所负责课程,并在该课程讲授上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十九条 课程负责人须承担如下岗位职责: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并积极参与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每学期必须进行所负责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基层教学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基层教学组织应贯彻落实以下工作制度:规划制度,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各项工作,应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施、有检查。备课制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师备课研讨,其他课程尽可能加强集体备课。试讲制度,贯彻落实新教师上课、教师上新课试讲制度,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组织试讲考评小组,对试讲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和建议。会议制度,每学期开展不少于3次教研活动,学习理论,探讨疑问,交流经验。听课制度,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每学期随机听课不少于4次,课程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听课不少于2次,组织教师集体听课或互听课至少1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学观摩活动。考核制度,年末召开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述职会,根据期初的教学计划与安排,检查并考核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情况。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为形成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奖励与资源将向基层教学组织倾斜,并对其工作状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工作每学年举行一次,由基层教学组织所在学院负责初评,教务处组织终评。学院层面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评优评先、资源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学校层面也将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年度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并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考核工作应以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课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重点考察以下方面: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育创新、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教师专业发展与团队建设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完成课程教学任务与相关建设目标,没有发生教学事故的基层教学组织评定为合格。在合格基础上取得较大教学改革和标志性成果的基层教学组织评定为优秀。未完成教学相关指标或发生教学事故的基层教学组织则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必须在三个月内写出书面检讨并对基层教学组织进行重组后重新申报。若基层教学组织相关人员发生违反职业道德与校纪校规等情形,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