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教学工作的规定,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开展我校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和系统实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专门人才。

第三条  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于教学的需要,创造并维持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要将传授知识与进行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教学之中。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六条  实行教学管理分级负责制。教务处作为学校管理教学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监督;各学院负责本部门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七条  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系(教研室)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检查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对本部门师资的培养提高提出建议,安排教师的工作任务等。

第八条  为加强对教学状况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学校常设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员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教学工作的现任或离退休高级专家担任。各学院应相应建立教学督导组。

第三章  教学计划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制定或修订的原则性意见。人才培养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实施。如确需作个别调整,应由各学院在安排新学期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各学院的课程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开设。凡专业必修课,必须落实自学、作业、辅导、读书报告、设计制作等教学环节,保证l课时的课堂教学至少有1课时的课外学习相补充;凡开设的专业选修课,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选修课要逐步做到系列化,为分流教育提供保证,同时使学生有选择余地。

第十二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已确定主讲教师;

(二)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三)选、编好适用教材;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五)已有作业、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

(六)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开设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现代化教学手段、试卷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学院在安排教学工作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开课。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部门各类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专业必修课一般应按优秀课程标准加以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目的是扩大学生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提高学生人文、科学、艺术修养;师范教育类课程,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要重视上述课程的建设,保证课程质量。

第四章  教学资格

第十六条  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积极开展教学改革,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到教书育人。

第十七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担任讲课任务,可不再聘任其担任高级职务。

第十八条  我校的任课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因教学需要,各学院欲聘请无教师资格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聘请校外教师来本校任课,必须按《郑州师范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开课前不能提供教学大纲者;

(二)不履行青年教师导师制职责的青年教师;

(三)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拟开实验课程者;

(四)讲授效果差,在学生评教中位次较低,学生反映强烈,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受到半数以上学生联名要求撤换而不改进者。

第五章  教材

第二十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教材选用必须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前沿性、适用性。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使用的教材,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选定。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采用全国通用教材,且使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的比例应不少于50%。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学科专业应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原版教材。质量低劣的教材必须淘汰。教材或自编讲义的选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少数新开课程或选修课程尚无合适教材或自编讲义,必须编写讲授提纲。教材、讲义或讲授提纲,必须于上课前发给学生。

第二十二条  选用并订购本校教师自编、参编教材,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及其他教学参考资料。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任课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

第二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有的课程还应配备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学进度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本学院,一份教师留存。

第二十七条  备好课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结合考虑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深刻理解课程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掌握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精选讲授内容,写出系统的讲稿或教案。教师的每一轮讲稿或教案都要补充或修改。各学院要把对教师的讲稿或教案的检查作为对教学工作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学院及系(教研室)要经常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努力更新内容,探索新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在教学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品德修养。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多媒体教学或微格教学、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相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无故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充分重视课外辅导,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要在贯彻教育公平性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生的个别辅导。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坚持“一课为主,一课兼顾”原则分配教学任务,原则上一个教师可承担2—3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一门课程可有多个教师可以选择。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类实践教学活动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大纲。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出实践教学大纲,并在活动前制订出实施方案(含该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和考核办法等)。实施方案必须在活动前一个月报教务处,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教育实(见)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安全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周密的安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加强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以便计划付诸实施。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并向本单位写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七条  凡开设实验课的学院均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以上,并开出40%以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实验材料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在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八条  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学校的各类实验室要对学生开放,打破“学科壁垒”,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工作应严格按《教育实习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鼓励各学院进行实习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第四十条  加强“两课”教学的实践环节,提高“两课”教学效果。承担“两课”教学任务的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课”实践教学的改革与研究,促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两课”教学质量。

第八章  课程作业

第四十一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学生平时的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20%-30%。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作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二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必须做好作业批改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在期中和期末要检查学生的作业,了解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是学生获得初步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学院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每位学生要按照要求,独立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任务。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组织选题与开题、安排落实指导教师、组织论文答辩、评定成绩、进行质量分析与总结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学生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要求,选定本专业方面的课题,师范类学生也可选教育科学方面的课题。选题采取教师指导性命题和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自主选题、学生独立命题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一定的指导能力,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四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凡指导教师初评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必须参加答辩。各学院答辩时要有明确规定和书面记录,答辩后要及时评定成绩。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其中评为“优秀”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若发现学生有抄袭或剽窃行为,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五十条  为加强学生的科研训练,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或专业在一、二年级学生中试行撰写学年论文。

第十章  考试考查

第五十一条  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考查目标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核形式,须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考查的管理要严格按《郑州师范学院考试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应正确掌握覆盖面和难易梯度,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应规范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格式。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考试方式,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做法,努力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基础和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四条  每门考试考查课程由学院选定一个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全过程负责。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执行《郑州师范学院考试规范》。

    第五十五条  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做到公正、客观。阅卷教师必须在考试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标准答案和试卷分析表等送交本学院办公室。并及时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做好成绩管理工作,并将学生答题纸、试卷及标准答案、试卷分析表妥善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以便查阅。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六条  全校任何部门均无权擅自停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停课或调课者,要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补课时间。各学院要严格把关,切实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严禁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的内容或观点。

    第五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通讯工具一律关闭,严禁发出或接听信号。出现教学事故,按《郑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九条  要从教学规范、教学状况、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方面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条  校、学院两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要深入课堂听课。

第六十一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学校和学院给以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和校内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有关工作按《郑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评估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综合考核、业务考核、奖惩等材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教学工作,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学院根据本规范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