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现对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如下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作为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长期坚持。

二、教学科研岗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完成为本科学生讲授36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任务,非教学科研岗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完成为本科学生讲授18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任务。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列通识教育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等课程。

三、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保证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四、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当认真填写《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统计表》,将本单位和教学业务隶属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人员)为本科生上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确有特殊情况,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本人向所在学科归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五、对未经学校批准,一学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应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并酌情降低当年考核等次;连续两学年无故不讲授本科课程者,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六、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邀请校内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讲座课等课程,努力为学生成才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