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其中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期末考核:
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1/3;
2.无故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应交作业量的1/3;
3.未按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实验考核;
4.阶段测验、期中考试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
5.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重修选课手续。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教务处和各学院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方法改革。通过课程考核方法改革,实现重考试结果向注重学习过程的转变,从而达成学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六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明确考核方式。课程所选考核方法应以有利于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为导向,充分考虑课程目标、课程性质等因素,采用书面试卷考核、调查报告、作品展示、课程论文(设计)等多层次、多样化的课程考核方法。未经教务处批准,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均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积极推进过程评价,将考核和评价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创造一种有利于丰富学生学习经验、促进学生成长发展、有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环境,并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让学生产生内生性的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果。任课教师可从学生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过程考核等方面开展过程评价,原则上平时作业次数不低于3次/学分、过程考核次数不低于1次/学分,并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八条 考试课程期末考核原则上在停课考试期间集中进行,考查课程期末考核在期末停课前完成考核。
第九条 期末考试方式采用笔试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采用面试,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确定,面试教师以三人为宜,不得少于两人;实行实际操作的课程考查,原则上不超过180分钟;实行口试的课程考查,时间一般为每人10~30分钟;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查时间,依照教学环节要求执行。
第十条 采用提交作业(调查报告、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当的作业提交方式。如采用邮件或其它网络途径提交作业,任课教师须明确提交作业的截止时间,并与学生彼此及时确认作业是否提交和收到。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的,按未参加考核处理。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批阅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全面考核学生对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可以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以实行教考分离。同一课程(公共课或开设平行教学班的专业课程)由多个教师任课的,应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组织统一阅卷、统一平时成绩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出复习题,不得划定考核范围。任课教师和其他接触考题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的试卷要求设计A、B 两套难度相同的试题,提供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结束须经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本科教学领导或教学委员会专门授权的人员负责审定后将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
第十五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记分数字书写必须准确、清晰、工整。阅卷过程中更改成绩的,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字。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委托其他人独立承担试卷的评阅工作。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明确规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必须相同。
第十八条 对于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给予明确。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须向学生公布课程教学大纲,强调课程考核方式、时间,成绩评定办法以及考核作业的提交方式等,对于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的课程须向学生说明课程考核成绩中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重等,让学生充分了解课程考核内容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 过程评价要有记录,过程考核成绩要有书面支撑材料,如试卷、报告等,做到有据可查。每个教学班评定的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90分以上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转专业、休(复)学等原因进入新的专业就读或跨校修读课程,对已修读课程,按《郑州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其成绩及学分进行转换认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业的综合评价指标,具体评价办法见《郑州师范学院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每学期均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培养方案列入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补考(含缓考)课程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开课单位负责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本人课程考核成绩。
学生对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由本人向任课教师或开课单位提出核查申请。核查申请必须在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后的新学期的第二个教学周结束之前提出。学生对同一门课程成绩的核查申请只有一次。
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核查申请的,由任课教师负责答复。学生向课程承担单位提出核查申请的,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应该向任课教师提出核查要求,并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答复。如课程非本校开设的,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核查事宜,是否允许核查以课程承担机构的规定为准。
成绩核查后确系有误的,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课程承担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签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更改成绩。非本校开设的课程,由课程承担机构出具说明,学校教务处负责更改成绩。
第六章 缓考、旷考、补考与免听
第二十六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填写缓考申请表(请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教务处将审批结果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做好备案。
缓考课程考试在下个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者,不再另外安排补考,应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 旷考
期末考试无故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平时成绩正常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重修。
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旷考者,该项成绩以零分计,学期成绩评定的比例不变。
第二十八条 补考
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专业任选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及格,直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学院教务办书面通知需参加补考的学生。凡考试时旷考、违纪、作弊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安排补考,令其重修。重修课程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补考内容不得降低要求。补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计、不及格者按实际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免听
学生经申请获准课程免听后,仍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可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课程承担单位教务办负责管理课程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等成绩档案材料。
除核查成绩或教学检查等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等成绩档案。擅自更改课程成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学期结束后,教务处将成绩单审核汇总后,一份移交学生处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后需要办理成绩证明的,可以向学校档案馆申请办理学生成绩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课程承担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