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我校本科专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以4年为基本学制的本科专业学生可在3-7年内完成学业;以5年为基本学制的本科专业学生可在4-8年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郑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休学、复学按照《郑州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平台、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平台、专业课程平台和实践教学平台组成。

第七条  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为1学分,实践(实验)课36学时为1学分。

学分计算以0.5为单位。

第八条  总学分

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150-170学分。

第九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郑州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郑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考务工作细则》和《郑州师范学院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的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60-10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获课程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等级制成绩的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5; 良好-3.5; 中等-2.5;  及格-1.5; 不及格-0。

(三)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所获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

2.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四章  导师制与选课

第十一条  实行导师制,以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导师应根据学生个人的能力、志向和特长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实行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选读必修课、选修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含重修)一般为20-30学分左右;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六条  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五章  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内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考核不合格的其他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考试缺考课程直接重修。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重修成绩登录,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登录。

课程重修必须经过再次选课,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九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允许部分学生免听、免修部分课程,同时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有关规定与要求按《郑州师范学院免听、免修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六章  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实行专业主修的同时,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设立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按《郑州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师范学院本科各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办法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