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拟举办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已培养4届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设施和师资充足,方能申请开办双学位专业教育。

第五条  双学位专业的设置程序为: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就专业名称、专业设立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方面进行论证,参照该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制定出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教务处根据社会需求和该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

第六条  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双学位专业开办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秋季学期初进行。

第七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本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学信网学籍为准);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

4.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5.符合开展双学位教育专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在校期间限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原则上不能招收本学院学生修读双学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初(每年9月15日之前)自愿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修读双学位申请,填写《双学位专业修读申请表》(并附主修专业成绩单)。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送开办学院审批。

第十条  开办学院制订本专业的选拔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公布,开展学生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由教务处(学校学位办公室)和开办学院根据报名学生的综合排名,择优录取。预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公布正名单,发放修读双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学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查同意、正式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名单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收费:

1.双学位的学习收费,严格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

2.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3.学生因故中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不再缴纳学费,但已缴学费不再退还。

第十四条  学籍管理:

1.开办学院为双学位学生建立修读双学位的学籍档案;

2.双学位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初凭财务处缴费收据注册办理修读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3.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出双学位专业学习。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终止双学位学习;

4.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的,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其已经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学分可转为校公选课学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开办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研究编制。主要包含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其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双学位修读学分一般在80学分左右。

第十六条  双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和开办学院共同负责。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审定、教学质量监控以及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开办学院负责教学计划、授课教师、考试安排、成绩管理、学位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实行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每个教学班不少于30人,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开办学院严格考试管理,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读课程相同的,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开设的教学单位和开办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后可以免修。其免修的课程,可将其主修专业成绩和学分记入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单,并备注“免修”字样。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后,修完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双学位课程补考或重修取得学分不超过9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授予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颁发双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上须注明“辅修”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