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优化专业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专业建设要坚持结构优化原则。根据“教师教育做精做强,非师专业做实做优”的发展思路,提升传统专业的办学水平,努力打造师范专业品牌。主动适应社会和区域经济建设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发展与河南省区域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应用型专业。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坚持评建结合原则。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机制,强化专业建设管理。通过专业评估,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建立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少、专业建设情况差,经整改后仍然没有起色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四条 专业建设坚持分类建设、重点扶持原则。采取全面建设和重点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普遍加强各专业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立项的形式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使之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当年招生的新专业要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已列入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专业,优先发展具有一定办学基础和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能体现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尤其是要密切与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国家和地方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六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
2.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3.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4.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
5.具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有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专业带头人。
6.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专业设置审批程序
每年6月初,教务处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发布新专业申报通知,各学院按照要求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
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本科专业管理平台公示一个月。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以公文形式将专业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需说明申请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市场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或审批)。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拟设专业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5.拟设专业的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
6.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对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应限制设置或撤销:
1.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2.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3.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专业;
4.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5.本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6.本科层次无相关学科基础、专科层次无相关专业大类基础的专业。
第十条 学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学校调整专业须在已无在校生或已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学校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或审议后,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专业,可申请开始招生。
第四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是建设的主体,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本科专业建设管理职责,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十三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制定本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专业建设质量监控机制。制定《郑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指标体系及建设标准》,建立专业建设校内评估机制,在新设专业招生一年后,学校组织专业评估,具有首届毕业生当年,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估。
第十六条 加强专业建设调控力度。优化学校财政资助政策,加大对社会急需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鼓励建设优势专业、特色专业,鼓励加强专业群建设。进一步明确专业招生导向,优先安排急需和紧缺专业招生计划,支持学院扩大主体专业和优势、特色专业招生。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的评估与认证工作,分析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向学校提交措施建议。
第十八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分为校内专业评估、省级专业评估和国家专业认证(评估)。凡有毕业生的本科专业须及时进行校内专业评估,符合要求的专业应积极申请开展国家专业认证(评估)。
第十九条 校内专业评估的程序与方法步骤:
1.自评自建:各学院组织开展专业自评自建工作,按要求完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材料报教务处;
2.专家评估:教务处选定专家开展评估,专家组在审阅自评材料、听取专业建设报告、查看教学档案、召开座谈会、听课及现场考察等的基础上形成考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
3.评估整改:专业评估现场考查结束一个月内,各学院(部)应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报送教务处。整改方案要针对专业评估意见和建议制定,并纳入专业建设。
第二十条 校内专业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论将与专业建设投入、招生计划安排、学院考核等挂钩,作为学校规范专业建设、调整专业结构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专业将限制或停止招生。
第六章 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
第二十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专业特色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既要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又要着力建好新专业和其它专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专业建设的专项计划,包括校级、省级、国家级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如特色专业建设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教学团队等。
1.学校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评选、经费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的要求组织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的遴选、建设及管理。
2.学院负责制订院级专业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推荐参评校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按照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评审。
3.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负责落实专业建设项目规划,开展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
4.专业建设项目由学院组织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正式立项建设。
5.获得专业建设立项项目,学校教务处将与专业所在学院签订任务书。
6.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项目年度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未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取消其建设资格。并视情况追回建设经费。
7.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项目年度检查和评估验收的建设要求等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七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新专业建设、专业认证评估,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师资培训,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软件购置,开展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对新设置的本科专业,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并招生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
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专业实行项目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建设经费下拔、使用和管理按照《郑州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专业建设计划的项目和通过认证评估的专业,学校将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将按照《郑州师范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自本办法颁布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