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力量,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体制。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院长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实验室设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院提名,并报学校任命,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2.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协调资产管理处分配使用实验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七条 教务处会同各实验室就有关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开展研究活动,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和省高校实验室管理研究会建立联系,开展咨询研究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
3.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
5.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经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 根据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加强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按程序、条件办理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要进行严格可行性论证,防止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任务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成额定的实验工作量。
第十六条 健全和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材料,安排合格的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验。
第十九条 创造条件,对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开展实验科学研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利用率,努力自主研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二十二条 遵照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进行技术开发、校内协作、校际交流和社会服务。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粉尘、噪音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科学化高效化。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校级以及学院基础课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学院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第四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制度,采取学院考核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每年上报教育部实验室基本信息,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三十九条 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考核工作。按照实验室综合效能和实验室综合管理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与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考核工作。按照实验室综合效能和实验室综合管理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采取听取报告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实验教学相关的各级教学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并计入校级优秀教学单位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校内其他相关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