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教研室、部)是我校各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系(教研室、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为促进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系(教研室、部)的性质与建制
第一条 系(教研室、部)是学校各学院按专业、若干相近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单位,其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教学为中心,组织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深入地开展教学与科研,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培养高质量的建设者和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系(教研室、部)的建立、撤销及合并,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各学院院长提出,向教务处备案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所有教学人员应归属于相近性质的系(教研室、部)。
第三条 系(教研室、部)设主任1人,系(教研室、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系(教研室、部)工作
第四条 在学院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教育理论,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
第五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课程基本要求,选好教材,组织讲座和制定教学大纲,落实教学计划。
第六条 集体备课。系(教研室、部)根据课程性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明确教学重点、难点。
第七条 组织观摩教学。系(教研室、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组织1—3次教学观摩、讲评。
第八条 安排、组织教研活动。在学校规定的业务活动时间,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九条 搞好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是教研室的基本建设,应确保所开课程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其中重点课程应力争达到优秀标准。
第十条 搞好试题(卷)库建设。安排、组织教师对已建试题(卷)库的课程试卷,根据教学改革发展的形势和教学内容发生变化的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对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按学校统一规划建好试题(卷)库。
第十一条 组织阅卷。按教务处的统一部署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一制定评分标准,流水作业;阅卷完毕经认真复查后由任课教师登记考试(查)成绩,经系(教研室、部)主任审查签字后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 制定教师培养计划,定学术方向、定任务、定时间、定标准、定要求;通过教学科研、校内外进修等多种形式,确保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系(教研室、部)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系(教研室、部)主任负责系(教研室、部)全面工作,包括主持召开系务会议;讨论系(教研室、部)的发展方向和规划;教学、科研任务的安排和落实;教师的调整补充和培养;教学过程的管理等。系(教研室、部)主任有权审查教师的教案,不定期检查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系(教研室、部)主任接受学院院长领导。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系(教研室、部)主任在每学期初应提出系(教研室、部)的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要做工作总结,学年结束要做年度总结,并向学院院长汇报。
第十五条 系(教研室、部)主任要关心本系(教研室、部)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工作认真、成绩优异者要大力表扬;对达不到工作规范和完不成工作任务者,及时向系(教研室、部)、学校提出调整或调离教学岗位的意见。
第四章 系(教研室、部)工作的检查
第十六条 系(教研室、部)每学期应根据工作计划对系(教研室、部)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十七条 各学院每学期定期检查系(教研室、部)工作,一般每月一次。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纪律的执行、教研活动、科研开发、教学改革等。每次检查应有详实的纪录。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各系(教研室、部)的检查采取抽查的办法,每学期在期中教学检查时抽查若干系(教研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