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学生教育实习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教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专业训练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培养合格的师资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条 教育实习,是检验学生已学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从事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的初步能力;进一步理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了解基础教育和教学的实际情况;增强学生从事教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同时,教育实习也是进一步检验学校培养规格,联系基础教育实际,研究教育改革,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师范院校学生教育实习的基地。学校要在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下,安排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好、领导重视的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实习学校,从而形成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实习单位“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各学院加强与实习学校的联系,把实习工作列入学院工作计划,加强领导,积极协调,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校长、市教育局副局长任组长,全面管理教育实习工作;教务处处长、市教育局师资培训处处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系指导、评议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实习工作,安排具体指导教师组成。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会同教务处落实实习学校;选派专业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动员;检查实习质量;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习成绩联评和总结。

第六条 各实习学校、幼儿园成立实习指导小组,由实习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或教导主任和指导教师、班主任等人组成。

实习学校、幼儿园指导小组的任务:拟定实施计划;选派指导教师,落实实习任务;组织专题报告与经验交流;组织观摩教学;检查实习质量;初评实习成绩;解决实习中有关具体问题。

第七条 各实习队设学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实习中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周末民主生活会和小结会,总结经验,提高质量。

第八条 各学院党团干部及辅导员做好实习前及实习中学生的思想工作,保证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后勤处与资产管理处及各学院办公室在实习期间应主动为实习工作服务,做好物质保证,安排好生活和有关事宜。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条 实习学校教研组长及任课教师

(一)向实习生介绍实施教学大纲、使用教科书情况及教学经验。

(二)组织所担任学科的示范教学,供实习观摩。

(三)指导实习生备课、编写教案及审定教案。

(四)指导实习生课堂试教、听试教课、参加和主持评议会。提出批评指导意见。

(五)对评定实习生的教学实习成绩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实习学校实习班级的班主任

(一)向实习生介绍班级的情况及班级教育工作经验与计划。

(二)指导实习生拟定在教育实习期间指导班级教育活动计划,并指导执行。

(三)指导实习生具体处理各项班级教育工作,并召开评议会,进行检查和提出批语指导意见。

(四)指导实习生了解、研究个别学生及班级集体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评定实习生班主任实习成绩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指导教师

(一)兼任实习学校、幼儿园副组长的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有关实习班级的情况和课程教学进度;具体布置该校实习生工作,掌握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报并处理实习中的问题。

(二)参加实习小组的指导教师,应会同原任课教师指导实习的课堂试教、听课并参加试教评议会;会同原班主任指导并督促实习生从事班主任实习及班级教育研究工作,经常了解实习生思想情况、进行思想教育;会同原任课教师及原班主任评定出实习生教育实习的成绩,并写出评语和确定等级。

各学院指导教师与原任课教师、原班主任在具体指导工作上有不同意见而不能取得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先按照原任课教师及原班主任意见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学及心理学教师

(一)按照分工,了解各实习学校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参加实习学校指导组召开各种会议,协助解决有关教学或教育理论问题。

(三)指导实习生试讲教案,参加听课、出席评议会并提出指导意见。

(四)协助实习学校实习指导组,组织公开试教、举行评议会。

(五)指导实习生班级教育工作计划及实习小组研究计划,参与班级教育工作活动评议会。

(六)参加实习生成绩评定的研究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任务要求

第十四条 实习生在教育实习期间应完成如下任务:

(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一定的课堂教学任务,完成讲授、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实验指导和分析教材、备课、评课等教学环节的训练。

(二)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做好班主任的助手,熟悉班级情况,了解和分析学生、进行家访、个别谈话、组织班会,协调各方面的教育影响能力训练。

(三)了解实习单位教育教学情况,结合基础教育教学中某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总结。

第十五条 各实习队在完成教育实习任务后,分析总结基础教育改革的经验。听取实习单位对师范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照检查学校教育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差距,提出我校教育改革具体意见。

第五章 步骤安排

第十六条 教育实习整个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习准备

1.由教务处同各学院与市、县教育局联系,落实实习学校;

2.建立学校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实习学校指导小组,落实实习生编组名单,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3.制定教育实习计划,经学院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与实习学校研究落实;

4.做好实习生思想动员工作;

5.做好教育实习业务和物质保证。

第二阶:熟悉情况

1.进入学校,确定实习班级,落实教育实习各项任务;

2.听取学校领导关于该校教育教学情况报告;

3.听取有关教研组所做的教学工作报告;

4.听取班主任介绍班级情况、班主任作经验,深入班级,了解情况;

5.听实习指导教师的课,参加有关教研组的教育研究活动;

6.观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示范课并组织座谈;

7.指导教师指导备课,编写教案。

8.上课前试讲,试讲后评议,经指导教师审批后,正式上课。

第三阶段:实习阶段

1.课堂教学。实习生在研究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实际的基础上,由指导教师指导备课、上课;

2.作业批改。按教学大纲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写出批改记录;

3.互相听课。实习生之间互相听课、组织评议;

4.班级管理。在班主任的指导下,了解和分析班级学生情况,进行班级管理;

5.家访。深入学生家庭,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

6.班会。根据班级实际,开好一次主题班会。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具体安排:

1.个人总结。实习生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总结;

2.小组评议。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小组交流实习收获和体会,搞好小组评议;

3.实习鉴定。实习指导教师就实习生的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情况写出评语、评定教育实习成绩;

4.评优总结。评选优秀实习生,做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教育实习成绩,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教学和班主任工作情况,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教育实习成绩要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教育实习成绩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出色地达到以下标准的实习生,应评为优秀。

1.实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实习生纪律;

2.课堂教学效果好,独立钻研教材,教案合理、上课规范、答疑准确、作业批改认真;

3.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主持班会或团体活动,熟悉了解学生,掌握班主任工作的职责和方法;

4.《实习考核表》内容充实,书写工整。

(二)达到上述标准,成绩较好的实习生,评为良好。

(三)达到上述标准,成绩一般的实习生,评为中等。

(四)基本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不足的实习生,评为及格。

(五)按上述标准要求,差距大,完成教育实习任务有困难,或实习期间表现差的实习生,评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缺席累计超过一周者(含七天),实习成绩应予降等;缺席累计超过三周者,应评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 未参加教育实习者,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学籍管理办法,只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双方指导教师依据标准、实事求是进行初评,经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组织各实习队带队教师,按统一标准联评后,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总 结

第二十二条 每个实习生于实习结束前将实习总结交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实习带队教师会同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实习指导工作总结,或实习工作专题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将本部门实习总结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专业实习评语及成绩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归入学生记分册。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于实习结束后一个月以内,汇总各学院实习总结及实习成绩,完成学校实习总结。主管校长审批后,列入研究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