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积极推进“人才强校”工程,加快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步伐,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和我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教高〔2016〕403号)的规定,我校决定修订原出台的《郑州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实施“郑州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以下简称“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在全校所有专业中开展,规划培养10名。

第三条  “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载体、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新兴学科;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每年选拔资助一次,以竞争选优、项目资助方式,采取学校拨款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开展重点资助、追踪资助。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将择优资助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骨干教师;承担有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所在学科的骨干教师。

第六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为振兴我校做贡献的奉献精神。

3、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讲师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具有高学历、高职称者优先。

4、业务水平较高,在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积极参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领域的探索与实践,并在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学科领域专家公认的创新性成绩。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有重要学术观点的论文、著作或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的科技成果。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第七条  已获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奖励基金、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等重大项目资助者,不在“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支持之列。

第八条 “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实行限额申报,院(部)限2名,研究所限1名。以院(部)、研究所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各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须认真填报《郑州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表),区分申请人申请资助学科领域,院(部)学术委员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学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集中综合评审,提出建议资助的人员名单;校党委办公会议核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培养期二年,平均每人每年资助5千元。并将区分不同学科,对受资助的骨干教师,资助额度有所侧重。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青年骨干教师,须在规定的二年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每年底前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资助期满后二个月内,受资助骨干教师须填写《郑州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项目考核鉴定书》,并将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上,经学校师资管理部门认定盖章后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资助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郑州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培养计划”字样。

第十五条  学校对骨干教师培养实行目标管理。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对骨干教师进行考核与管理。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或评估不合格者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调查核实后,将停止资助直至追回拨付的款额。

第十六条  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高校工作岗位等,致使无法连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院(部)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郑州师范学院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