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对于建构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学校课程建设水平,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与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保证课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和实验、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涉及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材、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学校按照"保证质量、重点建设、注重实效"的建设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基础条件好、学生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等进行重点建设,力争建成一批示范性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精品课程,以带动全校课程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是课程建设与评价的组织决策机构,负责课程建设的指导,课程评估的组织验收等工作。各学院(部)也需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课程建设组织与领导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负责制定全校课程建设的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课程建设评估,指导各学院(部)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部)职责: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方向新、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二)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三)应用性原则。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

(四)刚性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七条 课程设置的规范要求

(一)课程名称使用应规范合理。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二)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三)课程开设需有专业教师承担,一门课程通常应配备2名以上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四)课程设置必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环节也需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五)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

第八条  课程设置程序

(一)课程的增设应由增设课程的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增设。课程设置的变更,应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具体报告,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教务处同意增设的课程,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并审核教师的教案(讲义),教师获得相应课程授课资格后,教务处再下达教学任务。

(二)交叉课程是指由一个教学单位所辖专业设置,需要由另一个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并负责管理的课程。交叉课程的设置应由专业所在学院主动与拟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共同协商,并提出申请,经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协商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设置,课程归属在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

(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增设的课程,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下达前组织教师试讲并撰写课程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四章 课程建设的实施

第九条 课程建设目标

(一)课程建设等级分 “达标课程”、“优秀课程”、 “精品课程”三级。“达标课程”面向全校所有课程,由学院(部)负责管理;“优秀课程”、 “精品课程主要面向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课程建设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对达到标准的课程给予相应等级课程称号。

(二)学院开设的新课程经过3年建设,必须达标;学院开设的新专业,经过3年建设,力争90%的课程达到“达标课程”标准;学院同时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一批校级“优秀课程”、“精品课程”。

(三)依托省级、国家级课程建设相关项目,开展校级各类课程立项建设,并遴选省级、国家级项目,把学校的课程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第十条 课程建设的要求

(一)做好课程建设工作是每位教师的重要职责,必须层层动员,人人参与,引起全体教师重视并积极投入课程建设工作。

(二)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每门课程均配备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应主持制定(或修订)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课程教材选用、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教学环节规范(教案、作业批改、考试、评卷等)建设等,并根据建设目标和计划,负责课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及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

(三) 所有课程建设均要求逐级申报、专项审核、分期分类评估,建设等级依次为:“达标课程”→“优秀课程”→“精品课程”。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的标准

(一)校级达标课程应达到以下条件:

1.符合培养目标要求。

2.开课教师符合岗位教师资格。

3.教学文件齐备。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提纲、教案或讲义、习题或思考题、参考资料等。

4.选用公开出版的高质量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5.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6.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安排较合理,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比较满意。

(二)拟申报校级优秀课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连续开设4年以上。

2.具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团结、协作能力强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课程负责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

3.教材、图书资料、多媒体课件、数字化教学资源、实验条件较好、教学文件完备,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4.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可行,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建设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建设计划,管理制度较健全。

5.注重教学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在因材施教、素质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有措施、有成果。

6.教学效果好。

(三)拟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连续开设5年以上。

2.课程由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主讲,并具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3.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准确定位精品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内容能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最新科技成果。

4.注重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与管理,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思想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的改革与研究上措施有力,成果显著。

5.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或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具有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系列化教材和丰富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6.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主讲教师亲自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开设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

7.教学效果好。

(四)各级各类精品资源在线开放课程、MOOC等课程项目的建设参看《郑州师范学院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一)  自查自建,全面实施“达标课程”建设。

1.在课程建设启动初期,各学院(部)要落实每位专职教师(新入职青年教师除外)对所负责的课程(新开课程除外)按照“达标课程”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自建,并填写《课程评估申报书》,由学院(部)自行组织课程达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达标课程”,由学院(部)建立课程档案并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2.对未达到“达标课程”标准的课程,相关学院(部)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一年后可以重新申报。第二次评审仍未达标的课程,学校将给予通报,必要时调整其课程组成员;

3.新开课程原则上在开课3年内必须申报“达标课程”。

(二)重点建设,建设精品。

1.对达标的课程,学院(部)应按照更高级别课程建设评价标准持续推进课程建设,依托学校课程建设重点突破,逐步建成“优秀课程”、 “精品课程”。

2.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实行“项目”管理,分段检查,按期验收。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全校所有课程的评估和验收,负责全校课程建设的规划、审核、协调和监督。

第五章 课程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标准

(一)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对每门校级优秀建设课程给予0.5万经费资助,对每门精品建设课程给予校级0.8万元经费资助。

(二)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依据《郑州师范学院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中的建设经费标准给予资助。

(三)市级、省级、国家级课程建设经费依据市、省、国家建设经费标准给予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划拨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经费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核。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编印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购买课程建设必备的图书资料、教学简易设备或材料;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数字化资源建设与维护;编写教材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必要开支。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依据《郑州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期均为2年,学院实施动态管理,促进课程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优秀课程或精品课程满1年接受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停止经费资助,取消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称号,同时取消课程组成员下一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期满后,由课程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郑州师范学院课程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书面总结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郑州师范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逐步实施已开设课程的达标评估,并加强对学院所承担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的管理,充分发挥优秀建设课程、精品建设课程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把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