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高等院校一项基本的教学建设工作,是规范课堂教学,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学校教材建设,对教材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基本目标
第二条 学校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发展目标,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以学科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成果为依托,加大投入力度,注重优化配套,促进推广选用,逐步建成适应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高质量、立体化教材体系,努力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提供保障。
第三条 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目标是:逐步构建“校-省-国家”三级教材建设体系,建设一批高质量、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突出我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精品教材。不断更新优秀教材内容,创新教材体系,完善教材系列,加快立体化教材建设,适应多样化教学的需要,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章 教材建设的立项与评审
第四条 学校教材建设的立项重点是:
(一)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
(二)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
(三)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新教材;
第五条 申请立项教材的负责人(主编)需是我校在编教师,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科研水平较高。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教材建设立项一般应执行“申报人申请-教研室签署意见-院(系、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核推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学校公示”的程序。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根据教务处通知,申报人填写《郑州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报所在教研室。
(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院(系、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核推荐。
(三)院(系、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核论证后,将推荐结果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审。
(四)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五)学校公示。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和重点教材,对获得立项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立项教材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立项建设教材高质量地完成。
第九条 院(系、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教务处负责对立项建设教材的编写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学校立项建设教材,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系、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不按要求完成编写、出版任务的立项项目,将取消立项,项目负责人(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报教材立项,同时追回教材立项经费。
第十二条 组织各类教材评奖的申报。学校根据立项教材的规模情况,每2—3年组织一次优秀立项教材(自编教材)的校级评奖,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教材评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五章 教材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教材建设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每年按照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教材立项情况确定的教材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列入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的下拨经费。学校教材建设专项经费按每年20万拨付,节约可结转。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材建设经费的管理。
(二)经费分两期拨发。立项建设后,先划拨50%作为教材编写启动经费,剩余50%的经费,视项目完成情况拨发。
(三)对立项建设教材设立专项经费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妥善管理经费,确保教材按要求出版使用。
第十五条 立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立项建设经费用于编写、出版教材所需的图书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专家审稿费、稿费、出版印刷等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